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41號原 告 李承忠 被 告 郭博雄 郭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