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如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曾國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具狀補正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最新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禁治產、親權行使,其
餘記事欄省略)。
三、記載完整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自行將繕本送對
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