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如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曾國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具狀補正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最新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禁治產、親權行使,其
  餘記事欄省略)。
三、記載完整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自行將繕本送對
  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