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甜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甜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李甜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二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