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信億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敏慧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