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32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