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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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87號

抗告人 戚其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辛宏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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