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49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告 林潮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姚志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