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壢簡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祥池
陳泓銘謝運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犯罪事實時間應更正為「104年6月28日下午3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犯罪事實時間「106年6月28日下午3時許」之記載,顯係「104年6月28日下午3時許」之誤植,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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