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B女真實姓名住所資料詳卷附對照表被告 簡佑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