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3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