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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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33號原告 歐甄珍 被告 張心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心瀠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