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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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吳蕙如 (即 吳思温 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欄位「吳蕙如」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蕙如(即吳思温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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