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黃麗梅 被告 吳秉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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