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О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十六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二二三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十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