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謝麗燕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張孟駿複代理人 黃韋齊 律師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羅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之法定代理人應由羅吉祥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自明。
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為徐兆璋,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7年12月25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羅吉祥,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證書在卷可按;惟因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於107年5月1日委任陳偉民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之規定,訴訟程序不因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變更而當然停止,是本件判決於107年5月9日送達於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訴訟代理人後,其代理權即歸消滅,訴訟程序即於斯時當然停止。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羅吉祥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