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謝麗燕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張孟駿複代理人 黃韋齊 律師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羅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107年4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4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