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育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育宗與告訴人 鍾子琦 係「河岸經典」養生會館同事關係。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上午8時51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段○○號之上開養生會館內,持工作用之修腳皮刀1支刺往告訴人手臂,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前臂13公分及6公分撕裂傷併神經肌肉及韌帶等傷害。嗣經警獲報前往處理,被告旋即遭警員當場逮捕,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語(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1日施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08年10月1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此有告訴人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31號卷第81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