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龍鎮清 訴訟代理人 龍建良
龍建守 被告 龍秀泉
劉龍清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奇璟 被告 劉龍榮妹
龍琴美 龍素燕龍 呂任妹 龍明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龍銀妹 被告 龍品涵 即 龍春竹
龍建宏 龍宥蓁 即 龍怡伶 古佳芳 古佳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5地號欄關於○○○鎮段○○○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鎮○○○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