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龍鎮清 訴訟代理人 龍建良
龍建守 被告 龍秀泉
劉龍清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奇璟 被告 劉龍榮妹
龍琴美 龍素燕龍 呂任妹 龍明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龍銀妹 被告 龍品涵龍春竹
龍建宏 龍宥蓁龍怡伶 古佳芳 古佳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5地號欄關於○○○鎮段○○○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鎮○○○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