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捌捌零零公克,餘重零點捌柒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個(含貳標籤袋重零點肆捌公克),沒收之。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麻藥、轉讓麻藥、販賣麻藥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845號判決就施用麻藥部分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判處免刑;就轉讓麻藥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就販賣麻藥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後,並經最高法院於88年8月12日以8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駁回上訴確定。其違反藥事法判處有期徒刑7月部分與販賣麻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部分,經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5年8月確定,經送執行於91年5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而經撤銷假釋,前開轉讓麻藥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是應執行殘刑2年4月13日(甲部分),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8號裁定減為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乙部分),上開甲、乙部分接續執行,甫於98年3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竟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月1日下午11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巷14之7號3樓住處內,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2日上午5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攔檢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8800公克,餘重0.8799公克)。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冊在卷可參,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2袋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經觀察勒戒之矯治處遇及科刑後,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因擔任送貨員乙職需提神之犯罪動機,而繼續沾染毒品惡習,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係嚴重戕害自身健康,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現為單親扶養一國中二年級之小孩,目前尚有固定工作,月收入約2萬8000元至3萬元之生活狀況,及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2袋(淨重0.8800公克,餘重0.8799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98年7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83427號毒品鑑定書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有防止上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既得與毒品分別鑑秤其重量(含2標籤袋重1.3600-0.88000=0.48公克),與毒品即無難以析離而無法個別宣告沒收之情事,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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