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字第39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自民國99年5月6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因被告於99年5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卷附可稽,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繼瑜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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