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大環保國際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己○○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由丁○○變更為己○○,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命己○○承受訴訟。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