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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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34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廖清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零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