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2,19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13,266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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