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