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63號原告鍾○○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松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