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氏艷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氏艷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氏艷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合併前案刑期2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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