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抗告人 梁語彤 (住所予以保密)
梁怡琳 (住所予以保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梁永光 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