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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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02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債務人 賴遠芳 債務人 吳米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遠芳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隨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直至清償日止,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米茹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