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7號聲請人 林楊珀妙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人×34元×10份=2,38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與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目前為2,882,483元)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有無擔保品、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地址/電話等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攤每月家庭必要支出?若有,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即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同居人就每人每月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之實際金額、分攤比例)?
五、陳報聲請人於103年11月11日起至105年11月10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至11月」每月2萬元之收入證明或薪資袋等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每月實際領取之收入依序列表成冊。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0至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14,000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
應陳報每月支出房租之金額,及提出每月支出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領款證明、匯款證明)。
㈡健保費2,900元:應提出每月繳交健保費2,900元之相關
單據或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更生僅需陳報「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可,然聲請人仍需為其他同居人或親戚支出健保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㈢國民年金1,200元:應提出105年7月迄今每月繳交國民年金1,200元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
㈣醫療費用2,000元:應提出每月繳交醫療費用2,000元之
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至少應提出聲請更生前3至6個月之單據,並依序列表成冊)。
㈤伙食費12,000元:應說明每月支出伙食費12,000元之計算
方式(即每日每餐估算之費用)。又聲請人稱小兒子林明三離婚,幫忙育1女等語,似為聲請人子女支出扶養費,請說明每月支出之金額,及此部分支出之必要性。
㈥水電瓦斯1,500元:應提出每月繳交水費、電費、瓦斯費
之各項繳款單據或證明文件(至少應提出聲請更生前3至
6個月之單據,並就各項支出依序列表成冊)。並應陳報其他同居人有無分攤、分攤金額及比例,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菸2,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此部分支出之必要性,及與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關聯性。
㈧電話費500元:應提出每月繳交電話費500元之相關單據
或證明文件(至少應提出聲請更生前3至6個月之單據,並依序列表成冊)。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