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本票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一
份(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聲請費部分本件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