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繳裁
   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780元。
(二)請提出被告丙○○、乙○○之最新
   略)暨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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