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兼上一人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整(含強制責
  任險)。
  給付方式:原告願自行向強制責任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給
  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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