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下
同)100,000元以下,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陳
明正確之系爭訴訟標的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