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丙○○
EXAS75082,USA訴訟代理人 黃泰源 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