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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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瑋 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約、王瑋│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127759│嶺、詹月娥│月1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約、王瑋│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7759│嶺、詹月娥│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王瑋嶺 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王約、詹月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5萬1,42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瑋嶺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7,75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約、詹月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