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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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7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

葉衍助

陳慶順

被告 林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59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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