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