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何丁杉 相對人 何林招 失蹤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何林招(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街○段○○巷○○弄○○號)於民國94年6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何林招(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街○段○○巷○○弄○○號)之子,相對人於民國87年6月23日離家後即音訊杳然,嗣經聲請人兄長 何分 向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聲請失蹤人口登記,惟迄今已逾19年均無相對人之音訊,是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
106年11月1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嗣於同年月25日刊登公告於新聞紙,有台灣新生報1份在卷可憑。今申報期限屆滿,本院未獲失蹤人或他人陳報音訊,聲請人復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從公示催告至今沒有收到相對人的消息等語。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又失蹤人約於87年間失蹤,當時年約76歲,依民法第8條第
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核失蹤人於民國87年6月23日失蹤,計至94年6月23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
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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