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債權人 林家儀 上列債權人林家儀因與債務人 黃慶安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家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慶安(住彰化縣○○市○○路○○號)之除戶資料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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