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13號債權人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辦理
台灣省寧園安養院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莫維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提出債務人莫維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釋明本件債務人為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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