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7號債權人 陳怡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信文邱清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陳怡方」或「 陳安琪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邱信文即邱清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