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0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19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裁定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重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重為○○1號漁船(編號000-0000號)船長,其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於民國96年8月30日,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航至我國領海12海哩以外之海域,向不詳船隻之船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並將之搬運裝載於船艙內私運進口,嗣於96年9月24日,運送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自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進港時,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總隊人員實施監卸勤務而發覺,因而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陳重所涉懲治走私條例犯行業經判決確定,詳如後述),並將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交由陳重代為保管,且由陳重當場簽立漁船(貨)具領保管切結書。詎陳重於簽立上開保管切結書後,明知上開漁獲係公務機關即海巡署高雄市查緝隊職務上扣押、委託其保管之物品,於刑事裁判確定前不得對該船(貨)產權移轉買賣、抵押、滅失等有礙刑事偵審裁判、行政裁處之行為,竟基於隱匿前揭物品之犯意,隨即於同日不詳時間,將上開保管之查扣魚獲出售予不詳之人而隱匿之。嗣陳重上開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09號、第1810號為有罪之判決並諭知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漁獲,經上訴後,於99年3月31日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對陳重執行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漁獲時,因陳重供承上情而查獲。
二、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不諱,復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扣押物品物錄表、漁船具(貨)領保管切結書及蒐證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憑,參酌卷附漁船(貨)具領保管切結書,其上確有記載「本人陳重為○○1號漁船船長,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4日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為高雄市查緝隊查獲,經本人確認該船及漁貨,並無減損滅失情形後領回暫時保管,並保證遵守下列事項:⒉本船船主陳重等5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不得對該船(貨)有產權移轉買賣、抵押、滅失等有礙刑事偵審裁判、行政裁處之行為,否則願受相關法令之制裁。⒊該船上載運之119880公斤由船長陳重,自行保管。」等文字,並由被告本人親自簽名及按捺指紋,足認被告明知上開漁獲係海巡署高雄市查緝隊職務上扣押、委託其保管之物品,不得對之有產權移轉買賣之行為,且被告亦同意保管,並承諾不會變賣隱匿之,因而簽署上開切結書,竟仍隨即於同日將之變賣隱匿,足認被告確有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其保管物品之犯意甚明,是本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38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由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關係委託第三人代為掌管者而言。此所謂第三人並不排除受扣押之本人。故經扣押之物品,縱經交由受扣押之本人保管,仍不失為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物品,該受扣押之本人如有毀棄、損壞或隱匿情事,仍應成立刑法第138條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38條規範之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不受侵害,被告擅自將海巡署高雄市查緝隊交其暫時保管之漁獲銷售他人,與將之隱匿之性質相同,且已侵害公權力,難謂與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本院審酌被告受公務員委託保管應沒收之漁獲(即附表所示之漁獲),竟未善盡保管人義務,漠視公權力之執行,逕行將上開漁獲出售,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及考量其走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製作扣押物品清單並蒐證錄影存證,且該次走私行為業經判刑確定,是被告所為無甚妨礙其走私行為之刑事訴追,且扣案物乃生鮮漁獲,屬極易腐敗之漁產物品,自扣押迄今已逾5年,縱未經賣出,亦難以保存至今,惟倘若被告明知扣案漁獲保存不易,自應當場拒絕簽署切結書承諾受託保管,使查緝單位自行保管,竟簽署切結書同意保管後,復隨即變賣隱匿之,自屬可議,兼衡其出賣上開漁獲之數量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扣案之漁獲種類及數量(淨重)│├─────────────────┤│白鯧魚3.9公噸││花枝40.36公噸││巴朗魚27.42公噸││四破魚22.21公噸││小卷4.72公噸││透抽6.25公噸││軟絲15.02公噸││合計119.88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