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許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范國衛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0月31│167,250元│AA0000000│││││湖口分行│日││││├──┼───────┼────────┼──────┼──────────┼───────────┼────┤│002│嘉樂威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竹北│101年11月30│7,319元│AF0000000│││││光明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