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7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7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三八號
原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五樓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複代理人 劉騰遠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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