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4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陵陽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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