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427號債權人得利速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銘峻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②聲請狀尾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之委任狀。
③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係支付命令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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