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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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3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葉佳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葉佳斌(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種類,考量其不法及責任非難程度,並斟酌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認原審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過於苛重,懇請重審裁量,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早日回歸社會等語。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為落實保障受刑人前開意見陳述權,刑事訴訟法亦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立法意旨係以:「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實行,於受刑人亦影響甚鉅,為保障其權益,並提昇法院定刑之妥適性,除聲請有程序上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依現有卷證或經調取前案卷證已可得知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例如非鉅額之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拘役,依受刑人之經濟狀況負擔無虞者)等顯無必要之情形,或受刑人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刑期即將屆滿,如待其陳述意見,將致原刑期與定刑後之餘刑無法合併計算而影響累進處遇,對受刑人反生不利等急迫之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俾為審慎之決定,爰增訂第3項。至法院究以開庭聽取受刑人意見、發函定期命表示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自得依個案情形裁量為之;且受刑人如經法院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仍未陳述意見者,法院自得逕為裁定。又依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作成裁定前,本得衡情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均附此敘明」。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有附表所示之刑事確定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就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

㈡、惟原審法院受理本案時,受刑人係在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原審114年度聲字第158號卷,未見原審法院有提解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曾以函文詢問或其他替代方式○○○○○○視訊連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未能審酌其在刑事抗告狀所表達之定應執行刑意見,尤其本件各宣告之有期徒刑刑期甚長,均非罰金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尚非刑度顯屬輕微,復未見有何顯無必要或急迫之情形,並兼衡本案定執行刑之刑度達有期徒刑7年2月,揆之前揭說明,原審法院就本案攸關國家刑罰權行使,於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定應執行刑案件未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為裁定,程序上尚難謂周延,其裁量審酌,容有未洽。抗告理由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且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兼顧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間某日迄109年10月5日

110年1月11日

110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44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27、1656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11號

111年度訴字第8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11號

111年度訴字第8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1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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