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北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同法第24條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欠繳租金而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承租之機械設備、積欠之租金及不當得利、損害金等,核屬兩造間因租賃契約關係所生之糾紛,依照兩造簽訂之契約書第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乙份在卷可參。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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