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吉選任辯護人陳俊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選任辯護人陳俊安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林俊吉係選任陳俊安律師為其辯護人,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增列「選任辯護人陳俊安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