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友 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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